关于做好中国广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南沙园区遴选入驻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国广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南沙粤港澳合作示范园区发展扶持办法》,保障中国广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南沙园区(以下简称“产业园”)入驻单位的总体质量,进一步确定产业园遴选入驻标准,优化遴选入驻程序,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入驻对象范围
按照有关程序遴选入驻产业园,并以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及相关联的现代服务行业为主营业务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组织、机构及团队(以下简称“入驻单位”)。
二、入驻条件
符合入驻对象范围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入驻:
(一)年度税收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其中,劳务派遣、服务外包类企业上年度纳税达200万元以上;人才寻访、培训、测评、咨询及大数据分析类企业上年度纳税达30万元以上。
(二)全球人力资源服务企业50强、大中华区人力资源服务企业1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
(三)上市企业(含新三板)或其控股子公司。
(四)国内人力资源行业龙头企业的集团总部或其控股子公司。
(五)被省级以上人社部门评为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六)具有港澳元素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组织、机构及团队。包括由港澳资本参与(由内地投资者与港澳投资者共同投资,或由港澳投资者单独投资)的企业;具有对接港澳人力资源行业有关资源能力的各类单位、组织、机构及团队。
(七)经区级以上政府(或其职能部门)推荐入驻的国家、省、市、区重点发展平台。
(八)在国际、全国、华南地区或粤港澳大湾区范围内有较大影响力,拥有人力资源行业优势资源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组织、机构及团队。
(九)技术含量高、信息集成度高、新业态、高成长性等各类企事业单位、组织、机构及团队。
(十)经评估符合产业园发展规划需要,有助于打造与南沙产业发展高度吻合的人力资源服务体系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组织、机构及团队。
已登记成立且运营良好的企业、组织,满足上述第(一)至(六)项条件之一的,为拓展业务需要,计划成立独立法人机构入驻产业园并将部分核心业务落户产业园开发经营的,拟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申请入驻产业园时可视作该企业、组织申请入驻。
三、其他入驻要求
(一)须办理登记落户手续
入驻单位经遴选同意入驻园区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登记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注册(或变更)至南沙区的登记手续。如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登记手续的,应退出园区。
入驻单位属于不涉及税务或统计关系的组织、机构的,应相应完成登记注册地及其他所涉关系落在南沙区的相关手续。
(二)存在以下情形不予入驻
1.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被列入行业失信“黑名单”、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在国家、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中有不良信用记录;
2.存在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社会正常秩序行为等负面信息,社会影响恶劣,企业形象欠佳。
四、申报审批程序
1.发布指南。由产业园运营机构(下简称“运营机构”)发布当年申报指南;
2.材料申报。申请单位根据申报指南的规定和要求编制申报材料,报送至运营机构;
3.组织审核。运营机构组织开展申报材料审查,并对申请单位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后向产业园工作小组办公室提交评估建议及报批材料,由产业园工作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经产业园工作小组办公室研究仍无法确定的,可提请产业园工作小组集体审议。运营单位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应主动对接拟入驻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确保入驻单位的质量。
4.签署协议。申请单位入驻申报获批后,运营机构组织开展入驻协议签订等工作。
产业园建设初期,产业园工作小组办公室可结合产业园的整体发展需要,直接承担上述运营机构的职责。
五、租赁面积分配原则
(一)按照人均办公面积不超过12平方米(含公摊面积)的标准,根据主营业务、营业额、纳税额、计划入驻人数、申请面积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提供办公场所。
(二)入驻单位具有下述条件之一的,可根据业务发展实际需求,对其适当放宽对办公面积的限制:
1.具有行业影响力、品牌影响力的总部型、行业龙头型、国内外知名的企业或其控股子公司;
2.具有港澳元素的各类市场主体;
3.上市企业(含新三板)或其控股子公司;
4.在我区纳税额及营业额高的企业。
5.经区级以上政府(或其职能部门)推荐入驻的国家、省、市、区重点发展平台。
六、园区管理
(一)考核机制
运营机构对入驻单位进行实时监督及年度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经营情况:注册资本、固定资产、营业收入、实现利润、纳税金额;
2.运作情况:入驻人员到位率、企业运作情况、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3.技术开发能力:研发投入、人才队伍、研发产品情况;
4.产业园制度执行情况:配合运营机构工作情况、产业园制度落实情况。
(二)退出机制
入驻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运营机构评估并报产业园工作小组批准后,可启动退出机制:
1.未通过年度考核评估;
2.严重违法违规或违反产业园管理规定;
3.被市场监管部门勒令停止营业或吊销营业执照;
4.被司法机关裁定破产或执行清算;
5.经产业园工作小组认定的其他事项。
(三)资金追缴问题
涉及入驻单位须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的,由运营机构根据有关规定核算并报产业园工作小组研究审议。
七、其他事项
原《关于印发中国广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南沙粤港澳人才合作示范园区遴选入驻办法的通知》(穗南人社〔2020〕21号)不再执行,产业园遴选入驻事项以本通知为准,并将根据产业园发展需求适时调整。
广州市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7月8日